考试信息网:吉林长春2011中考录取办法
2011-06-29 10:56:19 高考
今日上午外语考试结束后,中考对多数考生来说就已经结束了。昨日,记者从市招生办获悉,今年我市中考继续实行网上阅卷,阅卷工作由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。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,不公布、不查卷、考生可查询考试成绩。普通高中招生第一次填报志愿工作已于5月25日至29日结束,第二次填报志愿时间为7月14日至17日。录取方面:提前录取推荐生——再录取统招生——统招生录取结束后单独录取自主招生的考生。
先录推荐生
享受降30分录取待遇
根据高中的招生计划和初中的推荐生名额择优录取,录满为止。当初中推荐生计划完不成时,应在该校所在区报考同一所高中的推荐生中择优录取。当所在区的计划也完不成时,将在全市报考同一所高中的推荐生中择优录取。
录取以推荐生五项测试成绩为依据,其中,学业成绩以中考成绩为准,其它四项以初中学校测试成绩为准。录取时按推荐生五项测试成绩的等级择优录取,有C等成绩的不予录取。当考生五项测试成绩等级相同时,应按照推荐生的道德品质、学业成绩、运动与健康、审美与表现、实践与操作顺序的等级择优录取。当考生的等级的数量及顺序也相同时,则按照考生的学业成绩、运动与健康、审美与表现、实践与操作的顺序,查考生形成等级时的分数择优录取。
推荐生的学业成绩不低于所填报志愿学校统招录取分数线30分。
再录统招生
普通高中分两个批次录取
普通高中继续实行网上录取,考生可通过“长春招生信息网”(网址:http://www.cczsb.com)查询录取结果。
依据各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填报志愿的顺序择优录取。严格执行教育部提出的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“三个限制”,即限制分数、限制人数、限制钱数的要求。已被录取的考生不再重复录取。未完成特长生招生计划时,剩余计划将纳入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。
在普通高中录取中(不包括推荐生的录取),对同等分数的考生采取查单科成绩的办法录取。即按语文、数学、外语的顺序进行。
单独录取自主招生
可降10分录取
自主招生的录取在统招生录取之后进行,单独录取自主招生的考生。
录取办法是:在市招生办公示合格的自主招生名单中,按高中招生学校的自主招生计划人数和考生中考成绩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,考生的中考成绩不能低于考生所报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10分,按计划数录满为止。如遇自主招生计划数完不成时,剩余名额将纳入统招生计划进行录取。
中考生奖励和照顾政策:
(一)普通高中、“高职”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
1. 省级优秀学生加3分录取。
2. 为保证和加强中学非英语语种的外语教学,学习日语、俄语种的考生降低5分录取。
3. 革命烈士子女降低20分录取。
4. 获得市(州)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降低10分录取。
5. 因公牺牲军人子女,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降低10分录取。
6. 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,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降低10分录取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子女,持有效证明材料,报考省首批重点学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,报考省重点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,报考普通高中自费志愿降15分录取。
7. 驻边疆国境的县(市)、沙漠区、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类、一类、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低20分录取。
8. 港澳同胞、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、归侨子女,降低5分录取。
9.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(不含少数民族高中)降低1分录取。
10. 现役军人子女报考高中,持有效证明材料,报考省首批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5分录取;报考省重点校自费志愿降低10分录取;报考一般高中自费志愿降低15分录取。
(二)师范类学校
1.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高师分院(校)、中等师范学校,对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(包括加试本民族语文)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分录取,对不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5分录取。
2. 经市、州教育行政部门及招生办测试认定,各校体育、音乐、美术、科技等特长生报考高师分院(校)、中等师范学校可适当降低文化课录取分数线。
3. 师范分院和乡以下(含乡)中、小学从事教育工作15年以上的教师子女照顾10分录取。
4. 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不享受加分政策。
5. 其它照顾条件及政策与普通高中相同。
同时具备上述各类奖励和照顾条件两项以上者,只按最高一项计入,不得累计。
在录取推荐生、自主招生的考生时,不享受奖励和照顾政策。
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,必须按规定时间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(归侨、归侨子女凭归侨证;华侨子女凭护照,少数民族考生凭户口及其复印件),逾期不予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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